武汉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科大教〔2013〕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 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随意调课达2次及以上,或迟到、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除外)1次及以上;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停课、缺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擅自舍弃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6、考卷出题人未认真审题,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9、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

(二) 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除外)。

3、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三) 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3次及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条 较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一) 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1次,或迟到、提前下课(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除外)超过10分钟1次及以上;

2、主(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3、 擅自舍弃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达1/10以上;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5、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从不批改作业;

6、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混乱,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

7、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或主讲教师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间15天及以上未登录成绩;或由于试卷评阅、登分错误,导致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10%;

8、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比较严重伤害而需要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

10、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二) 教学管理类

1、学生提出购书申请,开课学院未按教材征订要求及时向教材发行中心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教材发行中心未按学院报送的教材征订计划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学院(部)未按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安排或未及时安排任课教师,导致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5、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较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

6、未经教务处同意,学院(部)擅自变更教学任务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同意教师调停课;

7、学院(部)未按学校要求安排监考老师;

8、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课程安排和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课堂教学或考试的正常秩序。

(三) 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的维修或建设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2次,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较严重后果;

4、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紧急疏散学生。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 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衣冠不整;

2、迟到、提前下课(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除外)超过5分钟1次及以上;

3、主(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4、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不按学校要求管理考场,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5、阅卷教师或主讲教师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间7天及以上未登录成绩;或由于试卷评阅、登分错误,导致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0.5万元以上。

(二) 教学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 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桌、椅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1分钟;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房屋维修或绿化等施工噪音,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5、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每学期开学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的课堂累计达3个以上;

6、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次,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影响教学进程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部门或教学督导员等教学检查人员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七条 经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教学事故登记表》发给学院(部)或相关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部门进一步详细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或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负责本院(部)或部门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讨论。

第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小组由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等职能部门及教学督导、教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依据事实,并参照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部)、部门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事故发生后下一个月的岗位绩效和责任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及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由学校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

(二) 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的岗位绩效和责任绩效工资;

(三) 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及当年和下一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 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五)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或调离教学岗位或解聘。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含一般、较大、重大)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2〕5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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