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06〕244号
为深化教学改革,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强化对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制,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由若干名校级教学督导员组成;各学院院级督导员人数一般为1-2人。校院两级督导员均由学校聘任,酬金由学校支付。
第二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均直接对校长和主管副校长负责,院级督导员同时还对院长和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学督导员主要履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和咨询等职责,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配合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思想素质过硬,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并愿意为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教学督导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过副处以上教学管理行政职务。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二年。教学督导员如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将终止聘任。学校在必要时可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不得兼课或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员及其它学校教学督导员,院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也不得兼课或兼任其它学校、学院督导员。
第六条 校级督导员针对全校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院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在学院开展日常工作,同时也可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学校在必要时联合校级督导员和院级督导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指派专人负责与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的联系、协调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务处理工作,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与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联系、协调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校教学督导组的具体组织和推动工作。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会议,相关人员参加。院级教学督导员要定期与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联系,研究工作。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对自己的督导工作进行一次书面小结,并由校教学督导组汇总形成督导工作总结报学校主管领导;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也要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与院级教学督导员之间应紧密联系,并具有直接相互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1、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和评审,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部)和各部门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
3、协助学校、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院(部)、系、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和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材料。
4、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建设的意见。
5、通过检查,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实验的计划、安排和运行中的经验与不足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如何提高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相关领导和部门。
8、参与本科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习大纲等的审稿;参与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
9、协助学校完成各类教学检查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各项工作,并对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以研究和提出改进措施。督导员集体或个人有权利和义务随时向各单位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施行,《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