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科大教〔2012〕40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基本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一次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2周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报送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课堂出勤情况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可在每个教学班中指定1-2名学生或学生干部协助教师做好考勤工作,课后将考勤结果报任课教师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和免听自修

第十二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由班主任指导,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课。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选或改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免听必修课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7分及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自修已选定的某门课程。申请免听自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免听自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告知开课学院。学生每学期免听自修课程不得多于1门。

申请免听自修课程并获得批准的学生,需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考试。

第十四条 不得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实验课。所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或转换。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未选定的课程、选课后未参加考核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免听自修某门课程者,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课程绩点。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除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外,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该课程的免费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按60分记成绩及绩点。

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选修课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不重修而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条 凡考试舞弊、违纪或缺考者,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舞弊”、“违纪”或“缺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A、A-、B+、B、B-、C+、C、C-、D、F十个等级。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武汉科技大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习体育课的学生,持校医院证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之前应完成学分的90%及以上者,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采用4分制。

(一)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

(百分制)

课程绩点

考核成绩

(等级制)

课程绩点

90-100

4.0

A

4.0

85-89

3.7

A-

3.7

82-84

3.3

B+

3.3

78-81

3.0

B

3.0

75-77

2.7

B-

2.7

72-74

2.3

C+

2.3

68-71

2.0

C

2.0

64-67

1.5

C-

1.5

60-63

1.0

D

1.0

60以下

0

F

0



注:①考核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补考合格按照60分记录绩点,绩点为1.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学生平均每学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低于15分者,给予学籍预警(毕业学期除外)。学籍预警对学生不是处分,只是警示。

第二十七条 因国际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保留学生学籍。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第六章 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可多次重修,并以最高分记载成绩和课程绩点。重修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课程学费。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和自认为成绩不理想者均可参加重修,重修者必须按学校的开课计划再次选课,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课程绩点。

补考成绩合格而参加重修者,若重修考核合格,按照重修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课程绩点;重修考核不合格,以补考合格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相应的课程绩点。

补考成绩不合格参加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按照重修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课程绩点;重修考核仍不合格,以正常考试和重修考试中的最高成绩记录成绩和相应的课程绩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3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和逾期未补办缓考手续者,作缺考处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缓考不单独组织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补考考试时进行,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见《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二) 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个学期(病休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开课两周及以上的课程,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通过后,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或达到最长休学年限后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注册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通知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自收到退学通知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由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主修专业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课程的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获准延长学习年限者,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手续,进入原专业学习,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修满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凡未申请或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所获学分达到或超过总学分90%的,在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返校考核(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考核后,达到毕业要求的,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实际换证日期填写,且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结业离校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返校考核。所获学分低于总学分90%的,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准予肄业,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达到学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学生。2012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07〕81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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