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科大教〔2013〕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2〕29号)精神,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日常管理、结题和成果的总结与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申报本单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初审、资金使用、中期检查、后期结题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立项原则

1. 注重过程参与。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实训、组建实验实训设备、实施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2. 注重实践创新。鼓励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实践创新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3. 注重切实可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得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

4. 注重兴趣驱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生兴趣选题。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2、3年级学生为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每个项目负责人1人,总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承担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不得继续申报。

3.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

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结题时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的倒数第二个学期完成,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毕业设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遴选,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立项申请。

2. 各学院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报教务处。对跨学院的项目,由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

3.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推荐为省级、国家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1.学校、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别对各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其它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2.学校、学院不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不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项目,项目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组向所在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核批,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核批,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学校向项目组开放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资助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

3.仪器设备使用费;

4.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5.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发表费用,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一般及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必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SCI,EI,ISTP和中文核心期刊原则上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获批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给予经费资助。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分二期划拨,项目获批后划拨5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50%项目经费。

2.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原则上按任务书预算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3.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指导教师要做好经费使用计划指导,保证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4.项目负责人按规范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并由项目参与人证明、指导教师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处有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程序

1.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申请结题,学院通过组织答辩、评审等形式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对创业实践项目组织答辩与专家现场考察,通过者方可结题。

3. 创新训练项目结题必须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支撑材料(研究论文、发明专利、实物模型、软件功能及使用说明书等),创业实践项目结题还需准备项目答辩汇报PPT或视频。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条件

1. 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基本条件:省级项目必须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不含在国内出版的论文集或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下同),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

论文不少于1篇; 国家级项目必须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基本条件: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五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项目不予结题;无故不参加结题或结题不通过的项目,或违规使用经费,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项目组在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工作,项目研究成果的文字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实物成果材料交学院保存。

第十七条 对结题的项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组成员相应的创新学分。教师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等(教师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计入教师年终考核和职称评审的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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