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2007〕47号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考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第二条 为了规范考核管理工作,强化考核工作管理环节,维护考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 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 考核方式要为考核目的服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可以采用笔试,也可以采用论文或其它方式进行;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方式。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部)根据该课程的特点确定。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和部分学科基础课要求全校统考。相同或相近专业执行同一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要求统一安排考试。

二、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要充分体现“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有利于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期末考试的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之前的教学内容不得少于30%。

第八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试卷都必须出A、B卷,并附参考答案。两套试卷的难度、题型和份量相当,但不得雷同。由学院教务部门从A、B卷中随机抽用,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

第九条 试题的难度要适当,份量要适中,每套试卷的试题量一般控制在100~120分钟。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综合题,并至少设计三种题型。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无错漏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得出现有重复的内容。近三年同一课程的试题原则上不得重题。

第十条 口试用的考签总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度力求均衡,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的考签上出现。如确实无法避免,其出现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公共基础课实行教、考分离。有条件的课程从题库抽题,无条件的课程成立命题组,由命题组出题,任课教师一般不给自己所带班级课程命题。

第十二条 试卷统一采用标准样式(可在教务处网上下载)。试卷与参考答案应通过计算机打印制成,试卷上须注明开卷或闭卷。

第十三条 试题出定后,必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学院审核登记,填写《课程考试试题送审单》,并按课程档案要求归档。任课教师凭学院审核的试卷到印刷厂印制试卷, 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

第十四条 试卷要誊印、校对清楚,发生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不完整等情形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按照教学进度的安排,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课程考试,开课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

1、全校性公共课和跨学院开课的部分学科基础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将统排课程考试时间排定后,开课学院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并将排考表报教务处。

2、除全校性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外,其他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应与教务处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3、各学院安排分散进行的课程结业考试,必须提前一周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表》并向教务处书面申请考试教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课程考试安排表,编排出下一周的考试安排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时,学院(部)可正常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

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对已安排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

第十七条 由教务部门按要求妥善安排考场的大小。

第十八条 全校性基础课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选派,开课学院统一安排;其它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及时准确地将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和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或不符合重修资格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否则,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填写缓考申请表,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任选课不得缓考。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院的证明在考试前办理。

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



四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类考试,包括期末考试和分散进行的考试,统排统考考试和非统排统考考试,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一律凭考试证(重修学生还要携带重修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严格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备查。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入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40分钟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闭卷考试时,考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手机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在指定位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考生不得随身携带电子词典、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开卷考试可按任课教师的规定查阅有关书籍和资料;口试考题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六条 试卷下发后,考生应仔细核对试卷,正确填写好试卷上各栏,如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考生要保持试卷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开试卷(草稿纸除外),私拆试卷之后果由考生自负。无姓名试卷作无效试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后放在桌上,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各学生班代表应按监考人员要求,协助核对试卷份数。

五、 考生违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4、考试证件不按要求放在桌面上,且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

5、考试时不按要求摆放试卷及答题纸,且不听劝阻;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开卷考试时拿邻桌资料;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考试作弊:

1、预先在考场内留置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提供或传递、获取或抄袭他人答卷信息;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8、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考场纪律;

9、其它非正常考试行为。

第三十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1、收集证据:考场工作人员尽可能搜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应由两名监考人员写出考生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予以暂扣。

2、规范记录:监考人员应及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规范、详细的记录。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考场情况记录表不得修改。

3、告知送达: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向违规考生送达《武汉科技大学考生考试违规通知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监考人员或巡视员签字确认;无法当场送达的,应于考试结束后七日内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违规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没收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违规学生相应的处分。

六、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进程安排,组织与管理考场,监考人员必须服从考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事先编排学生的考试座位,要求学生严格按规定座位就座。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做好试卷(包括答卷纸和草稿纸)的清点分发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场巡视人员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在考试之前5分钟对学生认真宣讲考场规则,并将学生考试用品之外的所有物品统一集中置放,否则不得发放试卷。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答题纸、草稿纸、考试试题。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要对照名册仔细检查学生的考试证,核定考试人数。参加重修或补考的考生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逐一签到。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勤于巡查,保证考试过程正常进行。对考生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填写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的违规材料表,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调换顶替;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由监考人员所在部门报教务处批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岗。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阅读书刊杂志、长时间背对学生、吸烟闲聊、走出考场休息及串岗等;不得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监考人员必须要求学生停止答题,在收齐试卷及草稿纸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和学生代表一起核定回收答卷份数,确认与应考人员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监考人员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考点办公室。

七 、巡视员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校考场巡视人员(以下简称巡视员)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处理考试过程中的非正常考试行为与事件的工作人员。巡视员由熟悉教学工作、工作作风好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员应佩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

1、巡视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试卷是否备齐到位等情况。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2、在考试开始后,巡视员应着重帮助解决考试中遇到的问题,并巡视考场纪律。如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考试管理部门和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

3、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视员应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四十四条 在巡视过程中,巡视员有权对未按规定安排的考场进行整改,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和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作弊的学生有权停止其考试;考试期间,巡视员应坚守岗位,勤于巡查。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对所巡视的考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交教务管理办公室。学院巡视员将记录表交学院教务办公室,汇总后交教务管理办公室。

八、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考课程三天内)批阅完试卷,将学生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和打印并签字的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交开课学院留存,并将其中两份成绩单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年级专业收集整理后交教务处一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的教师,应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统考课程评卷工作应由开课学院负责。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体评阅,评卷地点应选择在大教室、会议室等便于集中的地方。各课程评卷组必须采取流水作业法评阅试卷。

第四十八条 评阅试卷要按照考前制定好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阅,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错评和漏评。教师在阅卷登分时应加强检查,防止漏登、错登。

第四十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平时成绩以《武汉科技大学平时成绩登记表》为依据。


第五十条 试卷评阅一律用红墨水笔或红油圆珠笔,采用百分制记分。大题以正分方式计分,每一自然班的试卷评阅方式应一致。

第五十一条 评卷教师应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结构性评述;对试卷所考察知识点的范围、难度、学生出错率高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重修、补考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允许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成绩一经提交,不能擅自更改。

成绩提交后确需更正的,须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成绩更正表》,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正。

第五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如确实需要,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交开课学院查阅,开课学院于第二周周末通知查分结果。任课教师、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得透漏评分过程或更改分数的意向,更不能应其要求而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为检查教学质量和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可以组织常规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的反映,必要时,教务处可以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复查应作好记录,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及时协商解决。

九 、试卷的保密与保存

第五十五条 试卷保密工作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学工作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评阅后的试卷原则上按学生自然班存放,试卷按学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叠放。选修课按考场存放。试卷袋应装放以下材料:

⑴ 空白试题; ⑵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⑶试卷答题册;

⑷课程成绩单; ⑸平时成绩登记表; ⑹考场记录表

第五十七条 试卷统一存放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资料室备查,至少存放四年。试卷按学年度以及课程考试时间的先后顺序存放,试卷进入存放地点时应履行登记手续。

十、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在册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考核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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